一. 征收范围 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领取牌证(含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为地方培训驾驶员或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无牌无证车辆。 二、征费标准 客车(含通道车)、货车(含半挂车、全挂车、大型平板车、从事专业运输的农用车)、客货两用车每月每吨位200元。 三、征费计量 货车按出厂核定吨位或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两者不一致的,按吨位高者计算;汽车拖带的全挂车按七折计算;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按实际吨位计算;超过20吨以上的部分,减半计算。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未标明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人数每10人座折合1吨计算。 客货两用车按载货吨位和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算。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减半计算。 计费吨位不足半吨的按半吨吨计,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 编入《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中的车型,按《手册》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新出厂末遍入《手册》中的各类车辆,参照同类车型或相似车型的装载质量核定征费标准计量。 四、征费规定 (一) 缴费手续 凡应交纳养路费的车辆,应于每月月底前交纳次月养路费,也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一次性交纳。缴费 后,领取缴讫凭证。实行包干缴费的车辆,年包缴月数货车不得少于10个月,客车不得少于11个月。包缴后,不得调换,也不办理报停手续。 养路缴费后,不办理退费、延期、抵缴等变更手续。 养路费缴、免凭证在有效期内,车辆可以通行全国。驾驶人员应随车携带,妥善保存,以备稽查。养路费票证如有遗失或损毁,车主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补办,交原缴费额10%的补办费。 (二) 车辆入户、变更 1、新增车辆:车主应在领取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学习牌证和专用牌证)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行驶证(个体户车辆车主还须持居民身份证)到当地公路机构办理养路费缴费登记,养路费计费时间自领取行驶证之日起计算。挂临时牌照的车辆,从办理临时牌照之日起按有效期计征。 2、车辆过户:车主应在过户后5日内,持双方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及车辆过户凭证,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过户手续。 3、车辆转籍:原车主应在批准车辆转籍后的5日内,持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及车辆转籍凭证到原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养路费转籍手续,调出养路费档案。转入地凭转出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转籍证明、档案等材料办理入籍手续。 4、车辆改装:车主应从行驶证换发之日起5日内,持批准改装凭证、换发的行驶证和改装厂证明,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办理变更手续。 5、车辆报废:车主应于当月持报废签定书、单位或乡(镇、街道)证明和公安车辆管理机构批准报废的复印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停征手续。 6、车辆报停:车主应与当月底前到公路管理机构申请报停,明确报停期限,交存两块号牌、行驶证及养路费缴讫证。减征、新入户不满一年的车辆及包干缴费的车辆,均不办理报停手续。车辆报停一般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7、调驻车辆:本省车辆调驻外省、市三个自然月以上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外省、市征收;外省、市车辆调驻我省三个自然月以上的,从第三个自然月起,由我省公路管理机构按本省标准征收。 8、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扣押、封存的车辆:车主应于当月持有关机关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停驶手续;车辆被依法没收或变更所有者(持有者)的,按车辆过户处理。 五、办事时限 养路费征稽机构以方便车主为原则,坚持随来随办,单车收费时间一般不超过3分钟。 六、处罚规定 拖、欠、漏、逃缴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1%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纳额3倍以下的罚款。 伪造、涂改、替换养路费票证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伪造、涂改、替换养路费票证面额5倍以下的罚款,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七、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办发[1987]92号); 2、《公路养护费征收管理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1991]交公字714号); 3、《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60号令);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2号); 5、《关于同意调整公路养路费和汽车轮渡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省政府皖政秘[1997]177号); 6、关于印发《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通知(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2000]563号)。 八、纪律与监督 养路费征稽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严禁吃、拿、卡、要和接受贿賂。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公路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咨询机构:安徽省公路管理局征稽科 电话:0551-3623518 监督投诉机构:安徽省公路管理局监察室 电话:0551-362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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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11年12月27日